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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技术

设计共生


共生设计,插图

信贷:理查德·米娅

纵观历史,实例化、复制和传播信息的技术与培养、资助和传播文学、音乐、电影和艺术的创意产业是同步发展的。尽管在当代政策辩论中,这些技术和内容产业之间的关系常常被描述为两极分化和对立,但历史记录反映了一个更加共生和多方面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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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下的共生

技术专家和技术公司长期以来在内容产业的兴起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许多人最终认识到,保护和促进表达性创造力对其业务的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并非偶然的是,通用电气公司(GE)在获得美国马可尼无线专利的权利后,带头成立了美国无线电公司(RCA), RCA反过来又成立了国家广播公司(NBC),这是通用电气众多子公司之一,也是领先的内容公司。通用电气通过制造和销售广播设备、在全国广播公司(NBC)电台上销售广告、销售无线电接收器和其他消费电子产品获利。

这一时期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的出现给早期的无线电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通过诉讼和谈判,ASCAP开发了一种许可模式,为广播和后来的电视产业与作曲家之间的高度共生关系提供了基础。无线电产业、作曲家和美国消费者从这种协同的技术内容生态系统所催生的创新、信息传播和艺术创造力中繁荣起来。内容的可获得性、质量和数量增加了对更好的广播和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反之亦然。

以类似的方式,其他内容产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专利持有人和将这项技术商业化的公司。根据一些消息人士的说法,这家名为维克多说话机公司(Victor Talking Machine Company)的公司赢得了一场代价高昂的声像机专利之战,它将通过培养最受欢迎的表演艺术家,以及其技术质量,在市场上崭露头角。

尽管与之竞争的圆筒录音技术的开发者托马斯·爱迪生(Thomas Edison)拒绝在他的媒体上推广“明星”,但维克多公司(Victor Company)却向恩里科·卡鲁索(Enrico Caruso)和当时的其他主要表演者支付了丰厚的报酬,让他们独家为维克多唱片工作。结果,维克多的Victrola播放器赢得了留声机市场(和相关的格式战争),其“他的主人的声音”光盘统治了早期的内容领域。

在英国,EMI(电子和音乐工业)有限公司于1931年由哥伦比亚留声机公司和留声机公司(该公司控制着美国以外的“他的主人的声音”唱片厂牌)合并而成。这家垂直整合的公司生产录音以及录音和播放设备,成为20家公司中最重要的唱片公司之一th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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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共生与不断扩大的新数字鸿沟

这些模式在今天的新平台上继续存在。苹果(电脑公司,不是唱片公司)利用第一个广泛授权的在线音乐商店(iTunes)的发展,在便携式音乐设备(ipod、iphone、ipad和越来越多的消费电子产品)以及音乐(现在是电视和电影节目)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谷歌利用YouTube和谷歌Books来加强和扩大其广告平台。YouTube的内容id和合作伙伴计划(contententid and Partner Program)利用专业内容来扩展谷歌的服务系列。在该计划下,许多版权所有者预先审查并从使用他们的内容中获得广告收入。超过3000个内容所有者参与谷歌的收入分成模式。Facebook利用spotify等流媒体音乐服务来丰富其社交网络平台。微软的Xbox、Netflix和许多其他技术平台开发并扩展了将技术创新者和内容创造者联系在一起的共生途径。索尼最近进军智能手机行业的努力旨在将设备、音乐、视频和游戏内容无缝集成。

然而,主要的技术和内容部门在如何解决互联网上版权作品的未经授权拷贝广泛存在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互联网时代分销平台的垂直碎片化在平台创新者和创意产业之间制造了一道楔子,阻碍了电子共生。过去,广播公司承载着内容,因此对侵权负有直接责任,而互联网平台则减轻了责任。例如,谷歌通过其搜索引擎和AdSense网络从未经授权发布版权作品的网站获取广告印象和点击货币化利润。尽管谷歌只要遵守《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下台程序,可能就不会受到法律责任的影响,但它从向搜索盗版内容的人投放广告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对于为未经授权分发版权作品的网站工作的支付处理程序来说,情况也是如此。

主要的内容产业——音乐、电影、书籍以及一些视频游戏制造商——呼吁国会颁布严格的新执法工具,如域名屏蔽、扩大公共执法权力和更广泛的私人行动权利,以打击在外国网站上盗版他们作品的行为。主要的互联网公司强烈反对这些措施,理由是它们会破坏互联网的功能,损害网络安全,阻碍言论自由。他们还认为,这些措施很容易被规避。至少,这些措施可能会大幅增加广告网络和支付处理机构的筛选成本。

尽管这样的立法不太可能以目前的形式通过,也不太可能很快通过,但只要互联网提供了未经授权访问版权作品的便利,只要成功的互联网公司(从搜索引擎到广告网络,网络服务供应商和支付处理商)从非法分发中获利,制定这样严格的立法的压力就会一直存在。然而,正如《千禧年数字千禧年》和其他在技术快速发展领域立法努力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国会在预见和处理技术变化方面的能力有限。它未能预见到在DMCA通过的一年内出现的点对点技术,而且缺乏持续的关注广度或倾向,以透明、广泛或系统的方式调整立法,以应对新的盗版挑战。与此同时,DMCA的ISP安全港也显示出了它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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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协作计划

立法只是采取集体行动解决社会和经济多个部门的问题的一种手段。民间协同行动为克服互联网治理挑战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更有效、更可持续的途径。同样,版权执行系统中的技术创新可以在改善技术内容生态系统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解决当前互联网政策挑战的一个关键部分与互联网社区的感知目标有关。在过去2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许多科技公司一直对解决盗版问题持敌对态度,或者充其量是持不可知论态度。

这反映了几个因素。网络自由主义者主张有效地废除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和开源软件的出现削弱了这种极端立场。创作者事先承诺分享他们的作品几乎没有什么障碍。尽管开源软件已经在几个关键的软件市场(尤其是那些展示网络效应的市场)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共享的创意作品的影响要小得多。鉴于专业制作和有版权的作者作品持续流行,废除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情况似乎令人怀疑。

一个更严重的担忧是,人们担心版权保护可能会抑制技术创新。然而,情况是复杂的。DMCA的安全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平台创新者的版权责任。此外,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度为应对毁灭性责任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过去十年新技术平台(包括一些高度寄生的平台)的出现表明,版权责任并没有显著抑制创新。事实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论点,即这种平衡已经向过度盗版的方向倾斜。


许多科技公司一直对解决盗版问题持敌对态度,或者充其量是持不可知论态度。


随着合法的互联网内容分发模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将从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访问内容中获利。授权供应商,如iTunes,亚马逊,Vevo, Netflix和spotify经历了更大的流量和商业,在某种程度上,非法替代品更难访问。当消费者从合法来源访问内容时,isp可以更好地管理他们的流量。随着isp进一步整合有线电视和内容业务,他们将从盗版的减少中获得更大的直接利益。

尽管最近在流氓网站立法上陷入僵局,但一条更安静、更有建设性的途径已经在工作中。2011年7月,一组主要的isp (SBC、AT&T、Comcast、Verizon、CSC和时代华纳有线)和主要的内容行业组织(RIAA和MPAA)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OU),以实施一个灵活的版权警报系统,以阻止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分发。一个本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人承诺,针对涉嫌侵权的活动,实施一个逐步升级的警告系统:“教育步骤版权警告”;确认步骤版权警告;以及缓解措施版权警报步骤。缓解步骤可以包括降低上传/下载传输速度,降低到较低级别服务,重定向到登录页面,直到问题解决,以及限制互联网访问。《谅解备忘录》规定在警戒步骤上设置“警铃”,以及上诉程序。

这个分级响应系统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版权所有者提供了一个基础,以更有建设性地合作,追求一个自由的、盗版倾向较低的互联网生态系统。它为ISP活动建立了一个平衡的执行系统。随着这个实验的展开,各方将能够更多地了解生态系统,以及如何适应这些技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者进入合法市场。

一个类似的计划产生了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原则,b鼓励为用户上传网站开发和实施有效的过滤技术。虽然谷歌没有正式加入这一倡议,但它为YouTube实施的内容id系统在很大程度上遵循UGC原则模式。2011年3月,Youku.com(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电视公司)加入了这一倡议。考虑到中国对盗版的担忧,这是一个特别令人鼓舞的进展。

类似的举措可以潜在地解决搜索引擎、广告网络和支付处理程序在支持流氓外国网站和易受盗版影响的cyberlocker业务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尽管这样的方法不太可能完全弥合互联网公司和传统内容所有者之间的分歧,但这种合作为孵化和测试设计提供了最有前途的基础,这些设计旨在克服互联网治理的动态挑战,并建立可以在新问题出现时解决新问题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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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彼得s梅奈尔pmenell@law.berkeley.edu(2011 - 2012年)是斯坦福大学法学院Herman Phleger法学客座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院Robert L. Bridges法学教授兼法律与技术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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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a.见谅解备忘录(2011年7月26日);http://www.copyrightinformation.org/sites/default/files/Momorandum%20of%20Understanding.pdf

b.参见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原则;http://www.ugcprinciples.com/


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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