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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来说

版权在线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被围攻


版权符号在漩涡,插图

图片来源:Andrij Borys Associates, Shutterstock

在过去的20年里,美国、欧盟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为在线服务提供商(oss)提供了“安全港”,只要他们不知道或不参与用户的侵权行为,就可以为用户上传的内容提供“安全港”,使他们免受版权侵权的指控。然而,一旦版权所有人通知OSP在其网站的特定地点存在侵权材料,OSP一般有责任进行调查,并删除或禁用对侵权材料的访问。由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这个“通知和拆除安全港”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规定了这个安全港,但它从未受到主要版权产业的欢迎。这些行业在1998年默许了这些规则,作为与其他行业和组织达成的一项重大妥协的一部分,以获得支持,制定规则,禁止主要版权行业在分发其作品的数字副本时使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工具。

由于网络侵权的普遍存在,版权行业对这个安全港的不满日益尖锐。正如我在2019年11月的专栏文章中所报道的,欧盟对版权行业的投诉做出了回应,对某些在线内容共享服务采用了严格的新责任规则,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1年6月之前实施该规则。

为了帮助国会重新考虑DMCA安全港,美国版权局于2020年5月发布了期待已久的512节研究报告。2在几乎所有有争议的安全港问题上,它都支持版权行业的主要投诉。本专栏回顾了该研究建议的最重要的变化:收紧资格规则,修改关于侵权要求的“红旗”知识,减少合理使用索赔,以及更严格的重复侵权者政策。

尽管该研究声称这些变化只会“微调”§512,但这是一种误解。如果国会采纳了这项研究的建议,osp将在发现和阻止用户侵权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未能成功防止侵权行为,则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些变化将对用户生成内容的可用性和其他合法用户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更严格的重复侵权者政策可能意味着更多用户的账户将被终止,包括那些无辜用户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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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的资格

512研究建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变是,将主机安全港的可用性限制为只有那些被动存储用户内容的osp。该研究批评了维亚康姆诉YouTube决定判定YouTube在主动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编码,使视频能够被其他人观看,并通过自动推荐推广用户上传的视频时,符合§512(c)的安全港湾。法院认为这些活动与托管用户内容“相关”,因此是在安全港内。

互联网协会的首席执行官于2020年6月在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作证,他反对该研究对这个安全港的狭隘解释。他说,限制其应用将“几乎将所有现代OSP排除在第512(c)条的范围之外,只对20世纪90年代的公告牌服务提供责任保护。”3.在§512(c)的概念下,YouTube、Facebook、Ravelry、Reddit、Hacker News和其他所有社交媒体服务都将完全失去§512(c)的安全港。

他指出,“DMCA旨在激励创新和互联网的发展”,“算法建议——通过将用户与他们可能感兴趣的社区和信息联系起来,从而使用户受益——并没有否定以下原则:底层内容是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3.

然而,这项研究将使osp从侵权索赔中剥离这一保护,即使他们既不知道也不鼓励侵权活动。osp现在将面临巨额金钱损害赔偿的风险,而不是只受到禁令救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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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知识和故意失明

512研究报告中建议的第二个重大变化涉及判断OSP托管服务何时应被视为“知道”用户侵权的标准。该研究称,法院对“红旗”知识的定义存在误解,对侵权行为故意视而不见。

根据§512(c)中所谓的“红旗”知识规定,当osp“知道侵权活动明显存在的事实或情况”时,他们就失去了安全港。一旦他们有了这种意识,他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止对侵权内容的访问。的维亚康姆该裁决称,该规则仅适用于osp意识到具体和可识别的侵权行为时。(这一裁决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osp不知道侵权材料的内容和位置,他们就无法删除或禁用对侵权材料的访问。)


这些变化将对用户生成内容的可用性和其他合法用户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该研究声称,对OSP网站上某个地方的侵权行为的一般了解应该足以作为“红旗”知识。尽管§512(m)规定osp没有义务监控其网站以发现侵权行为,但本研究认为这一规定仅保护用户隐私利益。它认为,osp应该更积极地监督其网站的侵权行为,尽管§512(m)规定不存在这样的义务。该研究建议,如果OSP的一些工作人员对侵权有一些普遍的认识,就会导致OSP被发现对侵权故意视而不见,而未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监控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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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使用呢?

这项512研究显示了对合理使用的一种傲慢和很大程度上不屑一顾的态度。它没有认识到,广泛发布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如混音、混搭和同人小说故事,通常被视为在创造性地重复使用流行音乐、视频等部分内容时公平和非侵权地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附带使用也是公平的,比如Stephanie Lenz上传到YouTube上的一个小视频,她的宝宝在普林斯王子的音乐背景下跳舞。环球向YouTube发出了删除通知,楞兹以公平为由予以反驳。上诉法庭伦茨诉环球音乐公司认为环球影业必须考虑合理使用,以便善意地相信在线使用其作品是侵权的之前发送删除通知。512研究被批评楞次错误的决定。

该研究还指责oss在说服被质疑的使用是公平的情况下决定不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oss似乎没有完全遵守§512(c)(1)(c)的要求,即在收到符合§512(c)(3)的删除通知时,他们‘迅速回应,删除或禁用’该材料的访问。”根据办公室对§512的解释,oss必须删除或阻止对已收到下架通知的内容的访问,无论该使用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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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侵权人的政策

根据§512(i), osp只有在采用并合理实施重复侵权者政策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512安全港。该研究认识到,在制定这些政策及其实施方面需要一些灵活性,部分原因是由于目前osp的惊人多样性。一种方法不能适用于所有人。

然而,该研究认为,所有osp都应该有公开的正式书面政策,这削弱了它对灵活性的认可。它表达了对上诉法院允许一个小提供商获得资格的裁决的不满,因为它合理地遵守了下架通知,并终止了反复上传侵权文件的用户的帐户。

该研究的另一个令人头疼的结论是,对侵权的指控足以将用户视为重复侵权者。该研究驳回了osp提出的DMCA下架滥用的不具代表性的可观证据。它提到,但没有注意,经验证据表明,近三分之一的下架通知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们是不完整的或欺骗性的,上传的材料是合理使用,或通知提供者不是被指控侵权的版权所有者。


版权法应该促进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最大化版权产业的收入。


该研究认为,终止政策必须适用于互联网接入供应商,以及OSP托管服务。多次的侵权指控可能会导致他们的用户(以及他们的整个家庭)被完全切断与互联网的联系。

其他国家也曾试验过类似的“三振出局”或“分级反应”系统,但最终放弃了它们。这种措施不公平地剥夺了使用者的一种基本必需品,同时又未能阻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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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好消息吗?

美国的osp也许会松一口气,因为512研究没有建议国会采纳主要版权行业组织所希望的“通知并停止”的命令新的严格的责任规则现在要求osp托管“大量”用户上传的内容。中小型的osp,以及非营利服务,将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承担通知和停留制度增加的负担和法律风险,这需要部署自动内容识别技术。

该研究也没有支持授权美国法院发布无过错网站封锁禁令。这类禁令将要求互联网接入供应商确保其用户无法访问存放“盗版”作品(如电影和录音)的离岸网站。无过错禁令引发了严重的正当程序和言论自由问题,并可能被滥用,因为托管非侵权内容的外国网站无法轻易在美国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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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注目的遗漏

一个显著的遗漏是,该研究可悲地未能认识到数百万个人用户创造者的利益,他们在YouTube、Instagram、Twitter、Etsy和无数其他平台上发布他们的作品。他们也是作者,他们的创作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些创作者依赖于托管网站来分享和/或商业化他们的创作。这些创作者关于OSP责任规则的观点应该得到应有的承认和重视。这似乎是版权局认为,传统版权行业是唯一的权利持有人,其观点的安全港。

另一个显著的遗漏是,该研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公司是美国经济的主要贡献者。互联网协会委托进行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互联网行业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超过2万亿美元,约占GDP的10%,直接创造了600万个就业岗位,间接支撑了1300万个就业岗位。此外,大多数osp很少遭遇侵权索赔,因此对安全港的重大更改将在不显著减少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给“好”行为者带来大量成本。

第三个显著的遗漏是该研究没有承认主要版权产业在数字时代蓬勃发展。2019年一份关于娱乐业现状的报告得出结论称,“按照目前的结构,互联网一直是一种创造性力量。它帮助更多的人成为创造者,并从他们的创作中赚钱,现在许多围绕‘版权’的行业都看到了这一成果。”1

或许最引人注目的,是该研究的失败给任何重量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互联网用户依赖这种媒介广泛的用途:新闻,查找信息,分享照片在社交媒体上,与朋友,家人,同事,寻求娱乐,订单消费品或食物交付,并在这个流行时代,在家工作安全,教育我们的孩子在学校和图书馆关门了。版权法应该促进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最大化版权产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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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美国国会近期不太可能对DMCA安全港做出任何改变,特别是考虑到冠状病毒大流行和总统选举。然而,美国版权局的512项研究表明,国会大厅里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即将开始,这场斗争的焦点是,这份报告中所建议的许多不公正的改变,如果有的话,到底哪一项会最终成为法律。与此同时,版权行业肯定会发现该研究的分析和结论有助于支持他们在与osp的诉讼中提出的法律论点,并发出更多有问题的下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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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M.马斯尼克和L.比登。《天空正在升起:娱乐产业的详细状况》41-42(2019年埃德。);https://bit.ly/32zg0Rj

2.美国版权局,第17篇第512节:版权登记报告(2020年5月),https://bit.ly/3ki39c1

3.互联网协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Jonathan Berroya的书面证词,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的听证会,DMCA的通知和删除系统是否在21世纪工作世纪?(2020年6月2日);https://bit.ly/2Rpd6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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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帕梅拉·萨缪尔森pam@law.berkeley.edu)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理查德·谢尔曼法律与信息学杰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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