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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者通吃的科技公司


前ccacm总编辑Moshe Y. Vardi

美国最大的五大公司——alphabet、亚马逊、苹果、脸书和微软——都是科技公司,总市值超过4万亿美元。如今,科技公司常被称为“大型科技公司”。此外,少数公司已经开始主导IT行业,因为在每个行业部门往往有一个公司主导。

公司主导地位似乎根深蒂固的现象通常被称为“赢家通吃”。在科技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可以用两个“定律”部分解释:梅特卡夫定律认为,通信网络的效果与连接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这使得拥有超过15亿日用户的Facebook成为社交网络的霸主。李开复的《良性循环》断言:“更多的数据会带来更多的用户和利润,这又会带来更多的使用和数据。”例如,这解释了谷歌搜索引擎的主导地位。一些人声称,梅特卡夫定律和良性循环使科技公司成为自然垄断企业。

正如我今年早些时候所说的,我们需要法律和法规,而不是道德上的愤怒,来应对科技公司不受欢迎的商业模式和行为。不到一年前还可能是激进立场的观点,如今已成为一种传统智慧。监管科技的举措有几个;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而不是是否。摆在桌面上的最大监管问题是如何处理过度支配地位的公司。在2018年的一本书中,大的诅咒:新镀金时代的反垄断美国法律学者Tim Wu认为,美国必须对这类公司实施反托拉斯法。

在过去一代人的时间里,股东至上原则(Shareholder-Primacy Principle)已成为美国商界的一条教条,这加剧了公众对过度支配地位的公司的担忧。这条教条主张,相对于所有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等,股东应享有优先地位。根据这种观点,公司的目标只是产生利润,就是这样!这种方法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教条,取代了早期的“企业责任”方法,即让企业对多个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近200名有影响力的美国首席执行官组成的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意识到公众对美国企业狭隘的利润动机感到失望,最近放弃了1997年股东至上的立场,宣布“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最高职责是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社会给了我们每个人经营的许可证,”IBM首席执行官罗睿兰宣称。“这是社会是否信任你的问题。”

但有人质疑,即使在公司宣布了利益相关者至上的原则之后,是否还能信任公司进行自我监管。在最近的一本书中,无政府主义的在美国,历史学家威廉·达林普尔描述了历史上最成功、最无情的初创企业东印度公司的历史。达林普尔写道:“然而,如果历史表明了什么,那就是在国家权力和企业权力之间的复杂舞蹈中,尽管后者可以受到监管,但企业会动用其权力范围内的所有资源进行抵抗。”

公司所能调动的强大资源之一就是公司人格资源,它赋予公司与自然人同样的法律权利。事实上,根据美国法律,14人的一些基本权利th以法律平等保护为内容的修正案不仅属于美国公民,也属于企业。这具有深远的影响。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裁定,公司为候选人选举提供的独立政治广播资金不能根据第一修正案受到限制,因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导致大量企业资金流入美国的政治竞选活动,金钱可以购买政治影响力。

但是14个th该修正案是针对美国内战后前奴隶的相关问题而通过的。它是如何被解释为赋予公司人格的,这是一个漫长而令人费解的故事。许多人认为,公司不应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正如IBM首席执行官罗睿兰所说,社会为企业提供了经营许可证,因此社会有必要定义许可证的条款,包括权利和责任、企业人格问题以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许现在应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正式定义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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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she Y. Vardivardi@cs.rice.edu)是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莱斯大学计算工程Karen Ostrum George杰出服务教授和肯肯尼迪信息技术研究所主任。他是前主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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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马丁史密斯

“企业责任”——意味着超越长期财务成功(即利润)和遵守法律的企业目标——是一个坏主意。企业的工作是以尽可能低的资源成本生产有经济价值的东西(人们愿意为此付费)。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它已经并将继续在创新的基础上提高全球生活水平。其他社会参与者的工作是定义企业必须在其中运行的约束和环境:政府定义和执行规则(针对企业和其他所有人);消费者通过他们的购买和投票决定来定义价值。我们不想把这些工作委派给公司,恰恰是因为他们的治理结构不适合为社会做出价值决策。但它们的结构是为了履行经济生产者和创新者的角色。

当政治体系未能就适当的道路规则达成共识时,企业首席执行官们被迫填补这些空白,我们已经看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结果。或者当一位CEO决定通过放弃供应商或零售店来实现他或她自己的“社会责任”理念时。(或者,这些只是对零售客户的“逐利”呼吁,这些客户被认为在购买时受到了暗示某种政治观点的公司的影响。)

如果法律需要改变,那就改变吧,但不要以让公司考虑法律或消费者偏好中没有表达的价值为目标。

关于需要改变反垄断政策以应对网络效应或其他收益成规模增长的情况,也需要谨慎。简而言之:(1)竞争“找到办法”(对抗非常罕见的“自然”垄断)的能力常常被低估;(2)几乎所有的垄断都是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由政府自己执行;(3)让我们深入研究垄断可能带来的危害。我们并不反对我们今天每天都在使用的最常见的设施:水、下水道和电力设施。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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